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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有关问题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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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于2006-06-04 08:35:00

  

京国土房管物〔2004〕438号
各区县国土房管局,各物业管理企业:
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建设部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2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关于资质审批和证书管理
(一)自2004年5月1日起,本市按照《办法》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实行等级管理。
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区、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。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;二级资质由区、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,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;三级资质由区、县国土房管局审批。
物业管理企业二、三级资质证书统一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和管理。
(二)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持《办法》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到注册地的区、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资质。
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1.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;
2.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、管理、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。其中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,工程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;
3.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;
4.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、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。
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,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三级(暂定)资质证书。三级(暂定)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。
二、关于现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
(一)已经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,符合原等级条件的,可不再重新核定资质等级。
(二)凡已经取得《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》,但尚未申报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,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,持《办法》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注册地区、县国土房管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。尚无物业管理委托项目的企业,可按照新设立企业申办三级(暂定)资质证书。
三、关于外地来京企业资质管理
外地来京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,应当向注册地区、县国土房管局提交以下材料:
1.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;
2.总公司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》复印件;
3.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;
4.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;
5.在京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,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。
外地来京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,应当遵守本市相关法规、政策和规定,并主动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区、县国土房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。
四、关于审批时限
市及区县国土房管局在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时,应当按照以下时限办理:
(一)核定三级资质及三级(暂定)资质的,区、县局的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,市局发证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;
(二)核定二级资质的,区、县局的审查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,市局审批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;
(三)核定一级资质的,区、县局的审查期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,市局审查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
五、关于资质年检
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,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注册地区、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参加资质年检。
今年不再开展企业资质年检工作。
六、关于资质管理中的监督检查
物业管理企业违反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规定的,由项目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依法查处。
七、其它
(一)取得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,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办理资质证书。
(二)跨区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,应当在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后,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区、县国土房管局,并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。
(三)原《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》于2005年1月1日起作废。

 

文章出处:互联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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